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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

发布人:admin 发布时间:2017-10-14

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管理,维护建筑市场秩序,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,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,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

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管理,维护建筑市场秩序,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,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,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和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,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,适用本条例。
第三条建筑市场活动应当遵循依法、诚信、有序竞争的原则。禁止以任何形式扰乱建筑市场秩序。
建筑市场管理应当坚持统一、开放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。
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。县(市)、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,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。
发展和改革、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、城市管理、工商行政管理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、公安、质量技术监督、城乡规划、国土资源、环境保护、安全生产监督、消防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,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。
第五条建筑市场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、法规规定实行行业自律,引导行业健康发展。
第二章发包承包
第六条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,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;发包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,承包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。
第七条建设工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。
建设工程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发包单位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;
(二)依法办理工程立项审批、核准或者备案手续;
(三)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使用权证;
(四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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